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《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 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教职成〔2022〕2 号)精神,改进和 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提高学士学位授 予质量,推动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,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(学位〔2019〕20 号)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 41 号)、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《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 予管理实施细则》(鲁教研发〔2021〕1 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 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学士 学位授予管理。
第三条 授予条件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 学位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国 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 和学术规范。
(二)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、基本知识,掌握本专业 必要的基本技能、方法和相关知识,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 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(三)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,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修完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;毕业论文(设计)成绩合格,且论文全文总相似比不高于 30%; 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。入学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 士学位证书,视为已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。
(四)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,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 限内,本科阶段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;毕业论文(设计)成绩不 低于 75 分,且论文全文总相似比不高于 30%;自学考试学生专业 考试计划中的英语(专升本)成绩达到 60 分。
第四条 审批程序
(一)学生申请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,在学 校规定时间内,自主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、照片等材料。在 学校规定时间内,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,视为自动放弃 学士学位申请。
(二)资格审核。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学 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,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, 经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,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决议。
第五条 证书管理
(一)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学士学位授予名单,统一制发学士学位证书。
(二)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,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。
(三)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,不予补发。经本人申请、学校 核实后可出具已授予学位证明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成人高等教育 2023 级本科毕业生起实施; 自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23 届本科毕业生起实施。2022 级及之前 年级本科毕业生仍执行《太阳集团2007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实施细则》(鲁交院发〔2019〕199 号)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